关于成都市等6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1〕3号
各有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成都市等6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一、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此次人工费调整适用于2010年4月2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但至2011年1月1日仍未竣工的工程。
三、 此次人工费调整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6市“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