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重申竣工验收备案
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 川建造价发[2006]11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1年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文以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防止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和对竣工结算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在2005年全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合同执行情况检查中反映出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该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地区至今未开展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有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竣工结算的确认仅凭承发包双方口头或书面承诺上,而未按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确认制度。由于竣工结算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给我省工程款拖欠数额的准确确定带来困难,并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二是使承包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主要反映在诉讼中对未进行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需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竣工结算,使诉讼时间延长,变相延长了工程款拖欠时间,同时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成本。
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办理行为,加大清理工程款拖欠力力度,现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出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决定,签发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和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要把好备案程序和资料关,对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否则,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凡二00六年五月一日以后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而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成承包人不能确认和追讨拖欠工程款以及在诉讼中需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结算价款的,一经查实,要加重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