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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

时间:2014-03-22 15: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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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达州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he Cost Engineen Assoeiation of Dazhou,缩写为:CEADZ

    第二条、协会性质:是由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管理机构、科研院(所)、院校等有关单位(团体)及专业执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宪法、法律、法规,遵照社会公德,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研讨和探索建设工程造价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创我市工程造价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室地址:达州市会仙桥街建设大厦7楼(现变更为达州市通川区达巴路口檬子亚军分区联建房63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㈠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围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建议。

    ㈡ 建立与同行的广泛联系,为会员开展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务;开展有关学术团体友好往来和协作;组织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各会员单位工作的开展。

    ㈢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搜集、整理、上报的服务系统,发行工程造价刊物和资料,疏通信息渠道,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㈣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为;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控制价投诉;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㈤ 组织对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培训以及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执业资格证考试、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㈥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其合法利益。

    ㈦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之一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㈠ 团体会员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2、各行业协会、学会成立的与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有关联的学科组织。

    ㈡ 个人会员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者

    2、从事工程造价科研、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

    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秘书处办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㈢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㈣ 使用会员证可优先获得协会编缉的书刊、资料等;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㈥ 使用会员证可免费办理从业资格证、免换证费、免继续教育费、免行业政策性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㈡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 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㈣ 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㈤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即取消。如有严重违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在学术研究上有见解、业务上有贡献、学风正派的造价工程师、学者和热爱、支持造价工作的带头人中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变更理事,由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

    ㈣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㈤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㈥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理事;

    ㈦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㈧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㈨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聘请关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知名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下设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学术委员会、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委员会、施工企业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部、执业(资质)管理部等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与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单位、团体经批准可成立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

    ㈡ 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担任,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㈢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 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决定的事。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员交纳的会费;

    ㈡ 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㈢ 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协会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事宜。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64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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