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住建标定〔2013〕15号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规范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
咨询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达州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达州市从事咨询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对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对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达州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到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资料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达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达州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资质有效期。登记备案有效期从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申请办理。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备查及竣工结算备案不予办理,并对该企业进行不良记录登记管理。
三、在达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达州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提供下列资料到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
(一)《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及在达执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六)外省入川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已在省住建厅备案,且在备案期内的相关手续。
(七)登记备案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咨询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按照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的通知》(达市住建标定 [2013]2号)文件执行。
六、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备案,不得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三年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并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超越资质范围执业,违法、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为。
(二)未取得《达州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登记备案通知书》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三)执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有多处执业的行为,出借资质,挂靠、卖章、出租转让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不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纪律公约》,不合理收费,搞恶性竞争,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
(五)发生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咨询合同备案的。
(七)外来造价执业人员不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3月28日
抄送: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审计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