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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

时间:2010-12-24 11:2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的通知

    2008922日  川建发[2008]100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促进建筑领域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计价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纠纷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处理。

        第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投诉及其处理中.可依法聘请律师为非诉讼代理人。

    第二章  投诉

    第六条  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不按合同约定计价,或违反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的;

    ()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无依据有意抬高、压底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计价人员无相应的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的:

        ()造价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在工程计价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计价定额、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权益的事项、内容:

     ()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等证明材料和有效证据。

     投诉书必须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计价行政处理的进行。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的分工受理投诉,对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当责令其受理。对计价争议较大、金额较大的投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计价纠纷当事人的;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民事权利及相关材料的:

    ()投诉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以及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涉及的工程双方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

    ()投诉事项已进人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投诉不予受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投诉工程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事项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不予撤回,并查处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驳回投诉,并记录人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依据的,退回投诉:

        ()投诉情况属实,工程计价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投诉情况属实,工程计价工作中确实存在不符合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行为的,不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拒不纠正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条  投诉计价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诉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毒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定额解释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0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各类建设工程的计价定额以及授权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工程造价调价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解释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全省唯一依法解释权威机构。

        第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熟悉计价依据的专业人员从事解释工作,并公布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第八条  解释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解释人员应公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第三章  解释方

    第十条  人员到访的方式:

    1、来访人员凭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登记表》(见附表),依来访顺序接受解释。

        2、对有争议的问题,发、承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及相关人员应同时到场,陈述各自的意见并出具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网上咨询的方式:

        当事人应在四川造价信息网造价论坛栏目上提出问题,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解释。

        第十二条  书面咨询的方式:

        当事人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真实、清楚地提出计价争议的主要问题,并对所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解释答复

        第十四条  口头解释答复。人员来访携带造价相关资料齐全的,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应当场口头解释答复,当场不能解释的应说明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原因、理由。

        第十五条  书面解释答复。对书面咨询,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提供的造价相关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特殊、疑难问题,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答复,答复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对计价争议,不接受电话咨询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处理的普遍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汇总后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五章  解释的收费

        第十八条  对计价依据的解释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计价依据解释以外的其他计价异议的处理,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计时咨询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登记表

    市、州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年月日

专业

发包人

姓名

造价人员资格证号

承包人

姓名

造价人员资格证号

造价咨询人

姓名

造价人员资格证号

问题类别

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

编制投标报价

办理结算

电话

电话

问题内容

解释意见

解释人:

注:本表仅作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使用,对外无效。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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