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规费名称 |
计费基础 |
规费费率 |
1 |
养老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4.8~8.4% |
2 |
失业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0.6~1.2% |
3 |
医疗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2.4~3.6% |
4 |
住房公积金 |
定额人工费 |
1.8~3.6% |
5 |
工伤及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 |
定额人工费 |
0.3% |
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税前工程造价 |
成都市(五城区)1.3‰、中等城市1-4‰、县级城市 1.5‰ |
二、规费计取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计取。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持有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核定标准乘以0.6计取。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对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地区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或按减收标准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
对《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要求仍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中附件2--(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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