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中介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外来中介技术机构服务和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市场,根据《自贡市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自府办发〔2010〕1号文件印发)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介技术机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自府办函〔2009〕175号)等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中介技术机构,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中介技术机构有效资质、资格证书,进入自贡市从事中介和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外来中介技术机构的备案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外来中介技术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不得将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履行。
(一)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
(三)市科技局负责专利代理、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四)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公证机构的备案登记;
(五)市财政局负责会计机构的备案登记;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评估,测绘,土地招拍挂机构的备案登记;
(八)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和监理机构的备案登记;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备案登记;
(十)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行洪论证评价报告、水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拍卖、租赁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效果控制评价报告编制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三)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四)市安监局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五)市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六)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七)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设计评估、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技术机构的备案登记;
(十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务代理机构的备案登记;
(二十)自贡质监局负责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
(二十一)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备案登记。
第五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在自贡市从事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实行进驻备案登记制度。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
第六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在我市从事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应在承接业务前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自贡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诚信证明。
第七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应对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材料进行核对,并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等,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并填写《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进驻自贡备案通过后,在全市从事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自贡市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和行政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2年内发生严重市场违规行为;近1年内在我市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或被通报批评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
第十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应接受自贡市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动态监管制度,每半年对外来中介技术机构遵守规章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建设等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并将机构年度动态监管的情况填入《自贡市外来中介技术机构执业准予备案证明书》(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在自贡市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在服务合同履行完毕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登记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核销。
第十四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工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备案主管部门,相关备案主管部门将取消该机构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五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驻自贡承接业务资格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并抄送其企业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本市备案登记:
(一)未经备案登记在自贡从事中介活动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租、涂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办理外地进自贡市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在自贡市从业期间有参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自贡从事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自贡市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及其人员,应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七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不履行对本系统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和执业行为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的,按照《自贡市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府办发〔2009〕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备案登记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置备案登记条件,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外来中介技术机构的激励机制。鼓励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参与我市中介行业评优评先活动,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创优评先与我市企业同等对待,对符合评优评先条件的外来中介技术机构及从业人员,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给予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