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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2-28 11: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10日   川办函[2007]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既有建筑面积约25亿平方米,符合节能50%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却不到3500万平方米,建筑能耗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我们必须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新建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措施,对既有建筑也要实施节能改造。采用新型优质建筑材料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改善居住条件,既是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综合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建筑节能要以墙体材料革新为基础,墙体材料革新要以节约资源和达到建筑节能为目标。要积极研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发展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和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目标,这将对节约能源、保护植被、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注重因地制宜、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市场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实现全社会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目标,落实建筑节能措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目标

    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提倡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鼓励农村建筑参照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继续保持成都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已达到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完成国家公布的我省18个城市(绵阳、南充、自贡、内江、泸州、宜宾、乐山、德阳、达州、遂宁、广元、巴中、雅安、眉山、资阳、西昌、江油、什邡)到2008年底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到2010年全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的使用量不超过35%,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平均达到65%。到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大城市达到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10%。

    四、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建筑节能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主要内容、工作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抓好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调控作用,一是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中长期目标、政策措施;二是将建筑节能的中长期目标和阶段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三是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中认真研究论证资源的综合利用与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综合利用所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省建设主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我省寒冷地区、温和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快研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综合评价的标准体系,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省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我省建筑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推行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目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

    (四)坚持设计审查,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建筑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各地要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民用建筑采暖、空调、冷热水供应、家电设备和照明等建筑能耗统计办法和单位面积能耗限额标准,形成相应的制度。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力度,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门商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设过程中按要求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并通过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建筑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研究落实推广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

    (六)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可以通过政府补一点、产权人拿一点、用户出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既有建筑改造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务求实效,切实达到既有建筑的改造目的。

    (七)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科技创新,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努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一批如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示范项目。

    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的应用技术的研发,结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八)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的要求纳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整个过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建筑节能设计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对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省建设主管部门今后要把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设行业内的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的必备案件之一。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对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

    (九)做好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新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共识。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及时总结和表扬建筑节能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树立良好的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建筑节能良好的社会氛围。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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